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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来源:fczz_madn 发布时间:2016年7月8日 访问量:264次 [ 字体: ]

为加大教育执法力度,推进依法治校,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以法律为依托,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学校及教体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持消极态度,抵制或不予落实的;对各项责任制度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本部门或本人工作任务的;有令不行不作为,有禁不止乱作为的;

2.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离岗,课堂擅自脱离岗位的;

3.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或外出去向与实际位置不符办私事的;

4.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矛盾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的;

5.工作不坚持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出现的问题隐瞒包庇,影响学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
  6.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影响学校工作、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传达的通知或精神,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
  8.因管理不善,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教学资源严重浪费,或实验药品对师生造成身心伤害的;
  9.因责任人对上级部门的各项检查,材料准备不充分,人为丢分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
  10.因责任人值班时脱离岗位,或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设施的损坏及其他不良现象发生,或出现人身伤害事件,给学校声誉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的;
  11.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
  12.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未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未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未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德育处、少先处。瞒报、迟报、漏报的;

13.组织集会、做操等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的;  

14.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的;

15.因疏于管理,导致在校生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16.因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的;
  17.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
  18.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影响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责任追究方式

1.有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理外,同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意见,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责任。

4.对给予诫勉的当事人情况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当事人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进行存档备案。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4)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上报县教育局处理。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

有关责任人对所受处罚有异议,有权向校长、工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七、本制度自2013年9月1日起试行

方城县机电信息中等职业学校

2015年9月1日